高先生在沃尔玛购买了包装上印有“8折”字样的牙膏,收款时却没给打折。高先生便以欺诈为由,将沃尔玛及厂家一并告上法院。昨天,记者获悉,石景山法院驳回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8年5月28日,高先生在沃尔玛宣武门店买了一支中华牙膏和一支蓝天六必治牙膏,包装分别印有8折和7.5折字样,价签上的价格分别为7.3元和7.4元。高先生说,他结完账后发现沃尔玛并没有给他任何折扣。
高先生以欺诈为由将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及牙膏厂家告上法院,要求退货、对欺诈部分价款双倍赔偿,还要求被告停止类似违法行为、召回市场上所有涉案产品并公开道歉。高先生认为,产品未出厂就已经产生了对比价格的折扣率,商家和厂家行为是在故弄玄虚,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
沃尔玛认为,包装上的折扣字样并非是该公司所印制,该公司并没有对涉案牙膏进行降价促销或打折销售活动。
法院认为,商品外包装上印有打折字样系生产商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进行让利的一种描述,亦是生产商一种促销手段,其行为本身无可厚非。商品的外包装和价签是分离的,具有一般认知能力的消费群体购买产品,对价格的判断主要是依据价签而不会依据商品的包装。本案中作为销售者的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已做到了价签明确,商品外包装上打折字样并不会导致具有一般认知能力的消费群体认为产品本身应在商场价签上标注价格外再打折,且争议产品外包装上亦不存在宣称产品应在商场价签标价基础上再打折的文字表述。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消费欺诈,判决驳回了原告高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