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部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木门窗套、窗帘盒、固定柜橱、护栏、扶手、花饰等细部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
11.1.2 细部工程应在隐蔽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
11.1.3 框架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榫连接。板式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
11.1.4 细木饰面板安装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漆。
11.1.5 潮湿部位的固定橱柜,木门套应做防潮处理。
11.1.6 护栏、扶手应采用坚固、耐久材料,并能承受规范允许的水平荷载。
11.1.7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
11.1.8 湿度较大的房间,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花饰、纸质花饰等。
11.1.9 花饰安装完毕后,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11.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1.2.1 人造木板、胶粘剂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1.2.2 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3 施工要点
11.3.1 木门窗套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门窗洞口应方正垂直,预埋木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②根据洞口尺寸、门窗中心线和位置线,用方木制成搁栅骨架并应做防腐处理,横撑位置必须与预埋件位置重合。
③搁栅骨架应平整牢固,表面刨平。安装搁栅骨架应方正,除预留出板面厚度外,搁栅骨架与木砖间的间隙应垫以木垫,连接牢固。安装洞口搁栅骨架时,一般先上端后两侧,洞口上部骨架应与紧固件连接牢固。
④与墙体对应的基层板板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基层板安装应牢固。
⑤饰面板颜色、花纹应谐调。板面应略大于搁栅骨架,大面应净光,小面应刮直。木纹根部应向下,长度方向需要对接时,花纹应通顺,其接头位置应避开视线平视范围,宜在室内地面2m以上或1.2m以下,接头应留在横撑上。
⑥贴脸、线条的品种、颜色、花纹应与饰面板谐调。贴脸接头应成45°角,贴脸与门窗套板面结合应紧密、平整,贴脸或线条盖住抹灰墙面应不小于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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