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房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改变使用性质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满五年的;由于相邻桩基础、深基础开挖等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出现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迹象或对房屋安全使用状况有怀疑时,也可以自愿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鉴定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其中住宅房屋2元/平方米,非住宅按照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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