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空鼓,那里有小气泡,地板还有些松动……周先生一家没想到精装修的房屋也会存在这么多问题,于是在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通知其收房时,周先生选择了拒绝,进而发展成了一场仲裁案件。针对精装修房屋的交付标准打官司,这在南京还是首起。
买来“尾巴房”
2005年6月,周先生一家三口与“全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富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约定,周先生一家购买全富公司开发的江宁区某楼盘第一街区的某套精装修房屋,该房建筑面积为150余平方米。房屋总价超过40万元。
按照合同约定,全富公司在2006年12月通知周先生一家前来验收房屋。经过验收,周先生一家认为,房屋有部分未达到合同附件约定的标准,于是他们没有在当天和全富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继而留下要求整改的书面意见,这也种下了今后打官司的种子。直至2007年9月,周先生一家又对房屋进行了3次查看,但总是发现开发商留有“尾巴”没有处理,这套大房子成了名副其实的“尾巴房”。
失去耐心的周先生一家不想再与开发商浪费时间,继而于2007年10月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全富公司延期交房,支付违约金近1.3万元。同时要求全富公司在1个月内整改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2007年12月,仲裁员来到房屋现场进行勘验,在现场发现该房一楼的南窗台有空鼓现象,一楼北阳台栏杆未做防锈处理,玻璃贴膜有小气泡,一楼卧室有部分靠边的地板踩上去有松动现象,且有白色灰尘从地板缝中冒出等问题。连地板都有些松动。
交房标准PK装修瑕疵
业主认为此房不能接收,而开发商认为该房符合接收条件,因为它在2006年11月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竣工备案表”)。全富公司认为,既然公司开发的该小区房屋已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就证明该房质量合格,符合交付和居住条件。而周先生一家提出的房屋装修质量问题,没有影响其一家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相关法律,取得“竣工备案表”就是开发商建设房屋质量过关的标志。虽然周先生一家发现了其购买的房屋存在许多装修质量问题,但这些问题都只应归纳在“瑕疵”的范围内,不表明该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导致周先生一家购买房屋的目的(即使用)不能实现。因此存在装修瑕疵不能成为周先生一家拒绝收房的合法理由。
仲裁庭最终裁决,不予支持周先生一家要求全富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诉讼费1000余元由周先生一家承担。
尴尬的精装修房屋
作为全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美柯表示,与通常开发商销售的毛坯房不同,精装修房屋将装修这一块本该由业主烦心的事务纳入了开发商应尽的义务之中,业主直接拿房子,添点家具就能入住,是省心省力的大好事。
但因为精装修房屋算是新型商品房,因此尚无针对该类型商品房制定的统一的装修合格标准,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开发商与业主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因为是自己的家,哪怕再小的问题,周先生一家看着也不舒服,也要当作大问题来和全富公司理论,造成了周先生一家“不全部解决问题不收房”的态度。
事实上,众所周知,房屋装修本身就是一件头疼事,一套房屋尚且如此,更何况开发商要组织装修的是成百上千套房屋。如果无论发现什么问题,业主都拒绝接收房屋,再向开发商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那么开发商的风险将无限扩大。因此在尚无装修细化标准的情况下,“无严重质量问题,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这个大原则将在较长的时间里成为开发商免责最佳的合法理由。
自己装修虽然省钱但要“送掉半条命”,多花钱交给开发商装修又可能存在瑕疵,业主难道始终无法摆脱买房后就郁闷的处境吗?对此李律师建议,如果业主有时间就买毛坯房自己装修,那样最满意;如果没时间,还是买精装修房,并可以在该房装修阶段适当介入,起到监工的作用